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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治理意见设定2029年目标

摸鱼不慌
摸鱼不慌
  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22条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9年将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显著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以及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

该《意见》强调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以加强金融机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为主要方向。监督工作涵盖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并严格落实风险问责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同时,推动风腐同查同治,严肃处理“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并通过以案促改促治来提升治理效能。

在股东治理方面,《意见》提出严把股东准入关和规范股东行为。针对大股东违规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常见问题,构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禁止违规跨业经营或高风险企业成为主要股东。股东应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权利,严禁滥用股东权利干预管理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并建立健全不当所得追回和风险追偿机制,保障中小股东权利。

此外,《意见》从激励约束机制角度优化内部治理。提出健全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机制,平衡功能性和盈利性,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原则,注重长周期考核,防范短期过度激励。支持探索中长期激励方法,优化薪酬结构以向基层倾斜,并严格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监管部分,《意见》要求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对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监管。强调严把董事、高管准入关口,防止违法违规人员“带病流动”。加大稽查力度,严惩违规行为,包括资金占用、融资或担保违规,及时移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实行终身问责机制。这些措施旨在加强金融行业整体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