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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特供酒”:制假售假与虚假宣传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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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不慌管理员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查处了多个利用“特供酒”概念实施犯罪的团伙。这些团伙的营销手法已经发生变化,刻意回避直接使用“特供”“专供”字样,转而设立名称上与党政机关、军队存在关联的企业,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以出品方、监制方的身份自居,以此塑造商品背景深厚的假象。

直播间里的身份伪装与价格落差

调查显示,此类酒品的生产环节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有涉案产品的实际酿造成本每斤仅略高于两元,进入线上直播间后,则以每箱599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不法人员借助注册公司名称所暗示的专属属性,完成从低价基酒到高价“神秘货源”的包装转换。

据央视新闻6月14日报道,这些产品实际上是毫无食品安全保障的假冒伪劣产品。

责任链条的扩展与明确

围绕“特供酒”治理,相关讨论已将焦点对准法律责任的落地执行。监管层面传递出的信号是,违法行为查处不应止步于直接制假者。在这一链条中,三类主体的责任被清晰划分:产品的实际生产者需对制假行为负责;进行不实宣传、虚构与特定机构关联的销售方需对虚假宣传负责;对上述行为存在监管疏忽或放任态度的环节,同样面临追责。

  • 生产端: 直接制造假冒伪劣酒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
  • 销售端: 借用专属名称注册公司或标称出品方、监制方,实施虚假宣传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 监管端: 对制假售假及虚假宣传行为放任不管的相关方,同样纳入追责范畴。

持续收紧的监管框架

“特供酒”进入监管视线并非近期才开始。早在2013年,主管部门就已发布禁令,要求停止生产标注“特供”字样的酒类商品。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就销售环节印发公告,明确禁止任何利用“特供”“专供”及类似标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网络,法规的限制范围已全面覆盖。

所谓“特供酒”,在市场监管语境下,是指假借国家机关、军队等特定机构名义进行生产或销售的酒类产品。此类商品通过暗示与公共机构的特殊关联,试图获得消费者信任,但实际并不具备其所宣扬的身份属性或质量保障。此次查处行动显示,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公司时的名称选择,以及产品包装上的文字表述,制造出商品与特定体系存在归属关系的错觉。这一操作链条,使得消费者容易将普通酒水误判为具备特殊来源或更高品质的产品。基于现行监管要求,无论是商品上直接出现的词语,还是通过企业商号、包装标注等方式间接建立的联系,只要可能构成该种误导,均已被纳入清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