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非对立关系
6月24日,在国新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及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回应了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提问。
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依据与全球实践
雷建斌指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基础工作。他列举数据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500多个民族、7000多种语言。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主权国家在宪法中明确了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法语为官方语言,美国则通过总统行政命令确立英语的官方地位。
在国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25年12月完成了最新修订。
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雷建斌介绍,为了突出国家全面推广普及通用语言文字的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作出多项规定:
-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 对公务用语用字及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出明确要求。
他表示,这些规定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互衔接,旨在发挥通用语言文字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法律保障
在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方面,雷建斌强调,这两者并非对立关系。他援引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此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九条也分别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
雷建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进行说明: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约300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42名,占比14.85%。大会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代表提供了多种语言版本的文件,包括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彝族、壮族等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以保障代表履职。
“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有法律保障,不应该把两个完全对立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雷建斌
逻辑拆解:法律体系的双重保障
从法律条文看,国家通过《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构建了并行不悖的双轨体系: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以“固本培元”服务于国家统一和现代化建设,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障则通过具体条款(如第十五条中的“尊重和保障”,第二十九条中的“鼓励互相学习”)实现语言权利的实质保护。这种结构旨在避免将两种语言政策视为零和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