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新增动态商标注册条件,强化恶意注册惩戒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此次修订新增了“动态标志”作为可注册商标要素,并进一步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要点:新增可注册要素,明确网络使用行为
本次修订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此前的法律框架已涵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要素,此次修改使商标的形态保护进一步扩展至动态视觉领域。
同时,修订后的第二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补充定义,明确其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电商、社交媒体等线上场景中商标使用的认定问题。
严格注册门槛:恶意申请与“囤积”行为面临罚款
针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囤积商标”与恶意抢注现象,修订后的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将不予注册。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此类恶意申请行为的行政惩罚措施:对明知标志违反禁用条款或属于恶意抢注依然提出申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请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与异议流程:细化时限与救济途径
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审查和异议程序进行了更精细的时限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第三十六条设置了二个月的异议期,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此期间提出异议。
- 针对驳回申请的复审,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九个月内作出。
- 对于异议裁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 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均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销
为了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修订后的第五十七条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机制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其商标,清理“僵尸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监管:严惩“黑代理”与不正当行为
本次修订对商标代理行业设立了更严格的行为规范与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伪造法律文件、诋毁同业、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等行为,代理机构可被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与此同时,第六十八条也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自行接受委托或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业,违者最高可被处十万元罚款。
侵权赔偿与执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与销毁措施
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第七十七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故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当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根据情节最高判决五百万元的赔偿。
此外,新法还授权法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该商品的工具,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该条款旨在从流通环节切断侵权商品的生存空间。
附则与实施: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九章附则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法律明确其效力继续得到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