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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市场监管总局各罚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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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6月29日披露,近日已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百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两家公司因在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控制权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分别被处以175万元罚款。

案件始末:控制权争夺中的“抢跑”行为

该案发生在上市公司中炬高新的控制权争夺期间。2023年7月2日,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设立的相关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旨在改组中炬高新董事会。次日,即7月3日,相关方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

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审查期间,中炬高新于2023年7月完成了董事会改组,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据此实际取得了中炬高新控制权。这一集中行为在实施前未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违法后果:虽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程序违规依法追责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该项交易本身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然而,程序违规性质明确——在审查完成前就“抢跑”实施集中,构成违法。根据《反垄断法》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监管部门依法对两家企业作出处罚。

考虑到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主动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下调了罚款数额,最终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政策警示:经营者集中申报须“先批后行”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决定中提示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反垄断内控合规制度。特别是在与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须严格依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坚决杜绝“抢跑”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明确,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健全和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概念解读:何为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案中,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通过一致行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属于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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