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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加班费与补休适用规则:休息日可先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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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不慌管理员

6月12日,人社部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能否以补休替代加班费的问题作出官方解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同加班情形对应的处理方式存在明确区别。

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工资,不可补休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该情形下不存在补休选项,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则支付200%工资

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则优先补休;若无法安排补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唯一一种允许以补休替代加班费的情形。

法定休假日加班:须按300%支付,不得补休替代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类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补充解读:素材中提及的“补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安排其在其他工作日休息以代替加班费的一种补偿方式。本次解答明确了补休的适用边界,即仅限休息日加班情形。这一规则厘清了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用补休替代所有加班费的模糊做法。

人社部明确加班费与补休适用规则:休息日可先安排补休  第1张图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