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总对总”机制去年诉前调解成功139.8万件 已覆盖16家中央单位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一种被称为“总对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实践中将这一要求转化为具体路径。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16家中央单位建立“总对总”合作机制,去年通过该机制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达139.8万件,同比增长21.49%。
机制核心:从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对接
“总对总”机制的名称本身即反映了其最核心的组织形态——由中央单位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将各自条线下的调解资源整体接入法院的在线调解平台,形成一个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纠纷化解网络。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各部门分散对接的局面,实现了调解力量与司法确认通道的系统性对接。
目前已有2380余家调解组织、1.7万余名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涵盖道路交通、住房建设、金融、劳动等多个领域。
交通事故赔偿: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快速衔接
在山西陵川县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受害方需要尽快拿到赔偿款,而当事各方对赔偿金额、责任划分等问题存在分歧。依托“法院+交警”的对接机制,处理这起纠纷的流程被重新梳理:先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调解协议随即通过在线方式传递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这一模式属于“总对总”机制在道路交通领域的落地。它把交警部门的专业调解优势与法院的司法权威结合在一起,省去了当事人另行诉讼的环节。经由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备了强制执行力,一旦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无须再打官司。
商品房延期交付:行业调解组织介入打破僵局
北京市东城区一个商品房项目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一度形成尖锐对立,矛盾极易从经济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牵头与法院进行对接,引入北京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由熟悉行业规则、具备专业知识的调解员居中协调。
调解员结合合同条款、实际延期原因和购房人诉求,反复沟通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此案中,“总对总”机制体现的是住房建设领域行业调解资源与法院的对接,其逻辑在于:利用行业内部的技术性判断和协调能力,降低对抗程度,同时经由法院的司法确认赋予协议终局效力。
金融消费争议:跨区域低成本化解
刘某因信用卡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案件被委派给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一名专职调解员接手后,分别与银行方和刘某进行多轮沟通。银行最终同意免除部分息费,并允许刘某分期偿还本金。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无需承担诉讼费用,纠纷在开庭前得以解决。
中小企业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已建立“总对总”合作,这使得该协会分布各地的调解力量能够直接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承接相关案件。对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渠道节省了诉讼成本;对逾期者而言,也避免了刚性判决对信用记录的冲击。
劳动争议:异地在线完成调解与司法确认
某公司裁员时与员工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身处不同城市,面对面协商存在现实困难。通过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劳动领域“总对总”在线调解平台,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线上沟通,最终谈妥补偿方案。当事人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随即在线完成司法确认。
全国总工会系统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拥有长期积累的组织网络,“总对总”机制将其调解职能与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打通,使得异地劳动者不用往返奔波,即可获得与判决书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
机制优势:不收费、周期短、可执行
综合来看,“总对总”机制下的多元调解显示出三个突出特征。调解不收取费用,较之诉讼程序能显著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由于调解在前端介入,纠纷解决周期通常远短于诉讼周期。最关键的是,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反悔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制度安排在“十五五”规划所强调的社会安全稳定维护框架下,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提供了一条制度化通路,其核心逻辑并非简单抑制诉讼,而是通过专业调解与司法确认的结合,在矛盾升级前实现分流与化解。

重庆大足万古高新区十余家高新技术企业因厂房租赁欠租被诉
2024年,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高新区工业园区运营方以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入驻该园区的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诉至法院。
拖欠租金与疫情冲击成主因
这批被诉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领域,大多于2019年前后进驻园区。受此后疫情冲击,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厂房租金,长期拖欠后,园区运营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涉案实体系高新技术密集型企业
该批十余家企业均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口径,此类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技术密集型业务,是当地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
刚性裁判可能触发连锁反应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若严格依据租赁合同条款作出裁判,相当一部分被诉企业将可能立即面临停产甚至破产危机。这一结果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吸纳的就业岗位和地方税收收入,也可能波及当地正在推进的机器人产业布局。
园区运营方的租金债权保障与入驻企业的持续经营,在此案中形成了需要审慎平衡的两端。目前该系列纠纷仍在审理过程中。

最高法牵头18家单位建立“总对总”机制 推进行业纠纷专业化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牵头与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住建部、中国文联等18家单位,在中央层面建立“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法院同步与属地对应部门形成工作联动,为民商事纠纷提供诉讼之外的化解通道。
从中央到地方的联动设计
“总对总”机制全称为“总对总多元纠纷矛盾解决机制”。其运行框架是在中央层面由最高法牵头与有关部委建立合作,地方层面则由地方法院与属地部门对接,形成条块结合的协同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盛烨解释:“在中央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跟有关部委建立一个机制;在地方层面,地方法院与之对应的属地各个部门建立一个工作机制,大家携手开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
这一设计意在将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优势与法院的专业指导融合,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李盛烨指出,让行业矛盾纠纷通过专业调解方式化解,是建立机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内行人”在法治轨道上调解“专业事”
机制的核心特征是让各行业的“内行人”介入纠纷调处。重庆大足一起多家企业与园区的租赁合同纠纷即为典型案例。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法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当地法院委托工商联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指导。
重庆大足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杨志华介绍,案件接收后,会根据案情种类以及基层调解员的专业和特长进行分配。
- 纠纷涉及租赁合同,工商联调解员熟悉企业运营与园区政策。
- 调解过程衔接在线诉讼调解平台,法院同步提供法律指引。
诉讼量增长背景下的多元解纷尝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杭平观察,当前许多纠纷不仅涉及双方利益,还具有外溢性,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虽能按规范方式解决纠纷,但需要追问是否是最有效、最佳的解决方式。
陈杭平:“现在很多纠纷不是单纯只涉及到双方利益的交易关系、合同关系,它往往还具有相当大的外溢性,会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法院来说可以按照规范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是一种最有效、最佳的纠纷解决方式吗?”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增强,诉讼量上升,直接诉讼并不总是最优解。在此背景下,联合多部门调解组织展开多元化纠纷解决,能够降低当事人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通过将行业专业知识与司法规则衔接,“总对总”机制试图在现行法治框架下开辟一条更贴近纠纷实质的化解路径,其效果正在各行业条线的实践中逐步显现。

湖北建始县一居民区物业纠纷涉赔700万元 法院与住建部门启动联动调解
2024年12月,湖北建始县一大型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绿化损失、退还超标准收取的物业费、返还车位收益并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等,合计约700万元。该小区有2600多户居民,是当地面积最大的社区,矛盾激化之下,业委会同时提出辞退物业公司。
纠纷领域优先适用行业调解
物业纠纷近年来在全国民事案件中占比量大,涉及群体利益多,关系复杂。为减少“案解事未了”的隐患,此类诉讼大多优先选择“法院+住建部门”的调解方式。建始县这起案件同样沿用了这一路径,由法院推动住建部门介入先行调解。
这一安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该机制在中央层面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委、行业协会开展对接,纵向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运行,地方法院在“总对总”框架下加强与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力量的“点对点”衔接,形成多元可选的调解资源库。
“总对总”机制不是在法律上“打折”,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
机制已在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屋买卖、金融消费、知识产权等常见易发领域推行,法院携手行业力量推进“先行调解”、能调尽调,让更多矛盾实质性化解在基层。
工商联调解员介入园区租赁纠纷的实践
在重庆大足区,工商联调解员与法院协作调解的案例已显现效果。园区运营方与部分承租企业因租金拖欠等问题发生冲突,万古商会执行会长、调解员欧邦禄接手案件。
欧邦禄介绍:“我们做了双方工作,最后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有些企业愿意继续承租这个地方,但是租金给他们适当做了调整;有些企业不愿意继续租的,分期交纳拖欠租金。”调解方案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园区因此避免了因诉讼及部分企业倒闭可能造成的停租闲置损失,企业资金压力也随之减轻。如今这些园区企业业务遍布全国,产值和税收在当地名列前茅。
陈杭平针对该案评价:“这个案件中法院有更加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不是简单用法律来加以裁判,一判了之了,而是采用一种相对更加主动,增加双方当事人利益,乃至使社会公共利益能够进一步最大化的方式解决。‘总对总’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调解员抓住堵点与痛点的角色
工商联服务企业的职能之一就是提供法律援助。作为熟悉情况的第三方与法院携手调解,调解员能比较准确地抓住纠纷双方的堵点和痛点,在法官指导下找到需求平衡点,提供更加快捷、可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总对总”机制为民商事法律纠纷提供了一个权威且高效的协商平台,纵向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按照该机制开展运行,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物业纠纷化解采用“总对总”机制 法院委托住建部门调解达成协议
一起涉及公共收益分配与维修基金的物业矛盾,在人民法院启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后,由住建部门介入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协议不仅覆盖眼前争议,还推动物业服务合同细化,提前排除安全隐患。
从可能诉讼到平稳和解
此前,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加深。法院评估认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小区物业管理可能陷入停滞,居民日常生活秩序将受到冲击。为此,法院没有直接立案,而是依托“总对总”机制,将纠纷委托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调解。
接受委托后,住建部门安排当事双方在平静氛围中沟通。调解人员围绕矛盾症结,督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共车位收益分配和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物业公司同意根据业主意见,对小区绿化部分进行重新改造设计。协议达成后,双方随即按约开始全面履行。
延伸排查 源头防范
解决眼前纠纷的同时,调解人员在现场发现小区路面红砖出现破损,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协调中,他们进一步推动双方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细化,将提高安全检查与维护水平等内容补充进合同条款,以期避免今后类似纠纷。
调解人员表示,此举意在实现“处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通过一个案件的调解,带动类似问题系统规范。
“要彻底一次性解决这样大规模涉及群体利益的诉讼,调解就比诉讼更加有效,这个有效既体现在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小,又体现最终所达到的纠纷解决结果,更能够满足不同当事人个性化需求,最终彻底解决纠纷。”陈杭平指出。
“总对总”搭建“法院+社会”解纷路径
“总对总”机制,是指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直接对接通道,委托专业部门与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形成“法院+社会”的新型解纷模式。本案中,法院与住建部门的协同正是这一机制的落地应用。
该模式不仅有效化解了涉众多业主利益的群体性纠纷,也在保护弱势群体及新业态从业者个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调解,大量矛盾在进入庭审之前得到化解,避免了冗长对抗程序带来的社会成本。

北京东城法院“总对总”调解一交通事故纠纷 聋哑快递员7日获赔
2025年12月10日,一名聋哑快递小哥因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独自走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与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的“总对总”协同,该案仅用7天完成调解与司法确认,当事人现场取得赔偿。
事故协商未果后求助专门窗口
事故中,这名快递员骑行的电动车与一名保安大哥骑行的电动车发生刮蹭。交警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但双方在修车支出与误工费赔偿额度上分歧明显,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随后,这位聋哑当事人来到东城区法院的接待大厅,大厅内专门开设了面向老弱病残群体的接待窗口。
案件指派与维权小组启动
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日常承担面向残疾群体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工作。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愿后,法官决定将该起纠纷移交给北京市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启动“总对总”调解。
“总对总”调解是法院与专项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的案件对接及协作化解机制,意在将适配纠纷分流至专业对口单位处理。
残联随即调度一名手语翻译到场,并组成专门的残疾人维权小组介入。同时,法院委派一名拥有三十年民事审判经历的退休法官,从司法专业层面同步配合调解。
7天结案并完成司法确认
从受理到调解方案经司法确认,前后仅7个工作日。聋哑快递小哥按调解方案拿到应得赔偿,两名当事人当场握手,争议终结。
在手语翻译辅助与资深法官协同之下,这起涉残障人士纠纷的快速处置,直观呈现了诉调对接机制在服务特殊当事人时的操作路径。

“总对总”机制整合法院与行业部门力量 提升纠纷化解精准度
纠纷解决被视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其参与主体正从单一司法机关向多元力量延伸。在“总对总”机制的框架下,法院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资源实现对接,旨在为公众提供诉讼之外的纠纷化解路径。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社会治理
清华法院副教授陈杭平指出,纠纷解决并非法院一家之事,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社会组织都应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中,为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纠纷解决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一环,它不是法院一家的事。”
“总对总”机制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协同模式。所谓“总对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中央单位建立层级对接,将法院的专业审判资源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或调解力量进行整合,让擅长特定领域事务的“内行人”处理相应的“专业事”。
非诉讼机制的前置与效率提升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总对总”机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这一表述强调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优先采用调解、行业裁定等非诉讼方式。
该机制打破了以往主要依靠诉讼解决纠纷的单一模式。通过聚合法院与各行业部门的专业力量,改变了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得纠纷能够在更对口、更专业的渠道中获得处理。
- 整合法院审判资源与行业部门调解力量
- 引导纠纷进入专业对口解决通道
- 降低单一依赖诉讼带来的司法负荷
从具体功能上看,这一机制为公众提供了多元化解纷的“优选项”,也为解决日常纠纷增添了新的辅助手段。其运行逻辑在于,在大量人口基数带来的矛盾纠纷面前,引导案件分流,避免所有事项都进入诉讼体系而导致不堪重负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