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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因涉嫌商标侵权被“遇见小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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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不慌管理员

一家位于河南南阳的面馆“渝见小面”近日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为全国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案由涉及商标侵权。这一诉讼信息经网络传播后,迅速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单。

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此次纠纷的被告方“渝见小面”是在南阳本地经营的一家面馆。从名称结构看,“渝见小面”中的“渝”字是重庆的简称,常见于餐饮行业用以表明地域特色或口味渊源。

发起诉讼的“遇见小面”则是一家全国性连锁品牌,在广州起家,主营重庆风味小面,目前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门店。该品牌在商标领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注册与保护布局。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商标侵权通常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在于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是否构成近似,以及二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

业内人士指出,餐饮行业的商标纠纷近年有增多趋势,尤其在名称中使用地域简称或常见词汇组合时,更容易引发关于商标近似性的争议。

舆论关注焦点

该事件被冠以“面面之争”的话题标签后,在网络上引发大量讨论。部分网友关注连锁品牌与个体商户之间的法律博弈,也有观点聚焦于商标注册的边界问题——即“遇见”与“渝见”这类发音相近但首字不同的组合,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案的审理结果或将为此类涉及近似文字组合的商标纠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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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起诉南阳“渝见小面”要求停止商标使用

6月11日,连锁品牌“遇见小面”对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餐饮店发起诉讼,案由涉及商标侵权。该消息由河南民生频道于当日披露。

涉事面馆经营已逾两年

被诉方经营者毛女士(化名)接受采访时透露,她与丈夫约在两年前开设了这家主打重庆小面的门店,日常经营依靠本地客流维持。

从时间维度观察,两年的经营周期意味着该门店已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的消费认知度,这也成为此次商标争议的现实背景之一。

争议焦点:名称近似性

纠纷围绕“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之间的标识相似性展开。原告方认为被告使用的店招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商标侵权是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此类案件在餐饮行业并不少见,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字形、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近似。

“遇见小面”是一家以重庆小面为主打品类的连锁餐饮品牌,在国内多个城市设有门店,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品牌持有相应注册商标权利。

原告品牌具备连锁规模

作为具备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遇见小面”对旗下知识产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做法,反映出连锁品牌在扩张过程中对商标边界的界定正趋于严格。

当连锁品牌进入下沉市场时,与地方小型餐饮商户之间的名称冲突或将成为行业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

后续走向尚待司法认定

目前该案件尚未披露进一步审理细节。商标侵权诉讼的判决通常需要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近似程度、实际混淆证据以及被告的使用意图等多重因素。

毛女士一方是否会选择应诉或寻求调解,暂未对外公开更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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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品牌“遇见小面”在河南省起诉“渝见小面” 双方就商标近似问题各执一词

广州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与河南省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商户之间发生商标纠纷。据原告方代理律师透露的信息,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核心争议点围绕两家店铺名称的近似性判断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方:经营范围与名称整体构成近似

“遇见小面”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阐述了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律师指出,两家主体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馆,且主营品类都是小面。

律师称,“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构成整体相似。判断时应考虑整体环境和音意整体比对,不能只看单个字的字形差异。

根据公开资料,“遇见小面”是一个起源于广州的连锁餐饮品牌。截至2025年底,该品牌已在全国开设数百家门店,并于2025年12月在香港交易所完成上市。律师强调,本案属于正常的商业标识维权行为,起诉本身并不代表已经胜诉,最终结论有待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方店主:无攀附意图 市场范围无重叠

面对“遇见小面”方面的主张,涉事“渝见小面”经营者毛女士表达了不同看法。毛女士及其丈夫均为重庆人,选用“渝”字作为店名组成部分,意在凸显产品的地域风味特征。重庆的简称即为“渝”,在餐饮行业常被用于标识川渝风味属性。

毛女士对起诉理由难以接受。她认为,从商标要素本身来看,“渝”与“遇”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分。毛女士表示,当初定名时并无刻意模仿对方以获取收益的主观动机。

此外,毛女士从市场影响层面提出了抗辩理由。她指出,自己店铺的经营半径局限于南阳本地,客户群体主要是周边两三公里范围内的居民。这一经营格局与“遇见小面”主要布局一线城市的市场策略不存在交集,不会对后者的实际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毛女士补充说明,她已经联系律师并着手准备应诉所需的证据材料。

争议观察:文字差异与规避风险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商标近似判定标准的讨论。有网友提出,“渝”和“遇”两字在字形结构和字面含义上差异显著,前者指向地域概念,后者则是动词。也有声音建议,创业者在选取字号时,即便对自身独创性有信心,仍应提前排查相似商业标识,以降低潜在的纠纷风险。

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近似通常需要综合考量标识整体的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同时也会评估双方提供的关于实际市场混淆可能性及主观意图的证据。本案后续如何认定,取决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因涉嫌商标侵权被“遇见小面”起诉  第3张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因涉嫌商标侵权被“遇见小面”起诉  第4张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因涉嫌商标侵权被“遇见小面”起诉  第5张

律师分析“渝见小面”被诉侵权:地名“渝”属公共词汇,三项依据指商标侵权不成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总裁、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近日就“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案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大概率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分析指出,“渝”作为重庆市法定行政区划简称,属于公共通用地理词汇,仅凭文字和读音近似无法直接定性为侵权。

近似判定需综合多重维度

商标近似判定并非仅看读音或部分文字重合。依据《商标法》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司法裁判需结合标识的音、形、义、整体外观及消费场景进行综合判断。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品牌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一般要求商户存在主观仿冒恶意,两项条件通常缺一不可。

仅凭单纯文字、读音近似,大概率无法成立商标侵权。

三项关键事实消解侵权认定

陈燕红在分析中列出三项不可忽视的细节:

  • 地名简称的正当使用:“渝”为重庆地域法定简称,经营者善意使用其标注菜品产地、籍贯,属于法定正当使用行为。“遇见小面”可对“遇见”享有商标权,但无权独占“渝”字及“yu”读音。
  • 缺乏市场混淆基础:“渝见小面”所在城市南阳并无“遇见小面”门店,该品牌在当地未形成市场知名度,本地消费者缺乏品牌认知基础,难以建立关联关系或产生来源混淆。
  • 无明显主观仿冒故意:“渝见小面”为夫妻小店,门头、装修、菜品均独立设计,店主系重庆人,取名或仅为标注家乡风味,并未显现刻意模仿的主观意图。

维权边界:打击仿冒而非小微商户

律师进一步指出,“遇见小面”作为港股上市的大型企业,依法享有商标维权权利,但权利行使存在合理边界。维权重在打击刻意山寨、高仿蹭流量的门店,而非用地域简称本分经营的小微商户。

维权要有边界,维权打击的是刻意山寨、高仿蹭流量的门店,而非本分经营、用地域简称取名的小微商户。

该案所涉争议反映出商标权保护与公共地名资源使用之间的平衡,对于数量众多的小微餐饮商户而言,在地域风味标识的使用上需关注商标合理使用与混淆可能性的界限。

来源:中国青年报(记者 樊星)部分来源:河南民生频道、中国新闻社、网友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