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 上海徐汇区一遗产诉讼引入管理人制度
2022年,上海徐汇区居民葛某于家中去世。其名下留有该区住房一套、存款及保险利益,但因其父母、配偶、独生女均已先于本人离世,未能找到法定继承顺序内的亲属,也未查找到其生前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记录。
堂弟夫妇以长期扶养为由主张分得遗产
葛某成夫妇系葛某堂弟与弟媳。二人向民政部门表达诉求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取得葛某全部遗产。
葛某从小患有癫痫,时常发作。葛某成和妻子不但定期去看望,还在葛某患病时将其送到医院、悉心照顾、代配药物。葛某去世后,其后事办理及扫墓祭奠亦由葛某成夫妻完成。
葛某成夫妇提出,因葛某已无其他顺位继承人,而自己对其生前扶养照顾较多,因此主张分得遗产具有事实依据。
遗产管理人制度进入司法视野
案件将“缺乏法定继承人的独居老人逝世后,遗产处置程序如何启动”这一设问带入司法解决框架。在此类情形中,一个法定角色——遗产管理人——成为关键。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保存、清理、处理等职责的个人或组织。该制度旨在填补继承人缺位期间的财产管理空白。
本案中,因葛某无法定继承人,亦无遗嘱指定执行人,民政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其先行接管并清算遗产,再行处理后续分配问题。
诉讼路径与制度价值
葛某成夫妇的诉求,客观上推动了该遗产从“无人主张”状态转入司法程序。法院需首先确认是否指定管理人,再对葛某成夫妇的扶养行为进行事实审查,评判其是否契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形,从而决定其能否作为适当分得遗产的主体。
该类案件的审理,检验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被继承人无可识别继承人时的程序适用:一方面保障财产不被无序处置,另一方面也为尽了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提供了提出权利主张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