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第十期裁判评议确认中乙一次禁区内手球漏判
中国足协今日发布2026赛季第十期裁判评议,对近期中乙联赛中的争议判罚进行复核。本次评议披露,在大连可为与兰州陇原竞技的比赛中,出现一次禁区内手球未被判定为犯规的情况。
漏判细节
裁判评议显示,该次漏判涉及兰州陇原竞技一次禁区内手球,但裁判员未予认定,亦未判罚点球。评议结论确认了裁判员当时未识别到该违规动作。
此次漏判意味着兰州陇原竞技因此未能获得一次可能的点球机会,对手大连可为未因此次判罚受到实质性影响,若手球被认定,比赛进程或发生改变。


中乙联赛第9轮争议判罚:评议组认定大连可为手球漏判点球
中乙联赛第9轮兰州陇原竞技对阵大连可为的比赛出现判罚争议。比赛第20分钟,大连可为27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当值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争议场景还原
根据兰州陇原竞技俱乐部赛后申诉,对方27号队员在罚球区内手臂上扬并触球,应构成手球犯规并判罚点球。裁判员当时未做出任何判罚,比赛继续。
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可为27号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上扬并触球,应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规则拆解与结论
手球犯规判罚的核心要素包括:手臂是否主动上扬、触球位置是否在罚球区内。此案中27号队员的动作符合“手臂上扬并触球”的要件,且发生在本方罚球区,按竞赛规则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未予认定,属于明显漏判。
此次判例确认后,兰州陇原竞技未能获得应得的点球机会,比赛结果未因此改变。该判例也将纳入联赛裁判培训复盘材料。


中乙联赛第9轮:角球后手球争议,评议组认定裁判决定准确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第9轮,兰州陇原竞技对阵大连可为的比赛在近期进行。比赛第48分钟出现一次判罚争议:兰州陇原竞技获得角球,球传入大连可为罚球区内。兰州陇原竞技队员完成头球后,大连可为队员疑似出现手球动作,但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兰州陇原竞技俱乐部随后就此事提出申诉意见,主张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评议组经过对比赛视频的审阅,最终给出了裁定结论。
评议组认定:视频清晰度不足以判定手球
负责此次判例评议的专家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球是否接触大连可为队员手臂,也无法确认接触的具体情况。评议组指出,裁判员临场观察位置较好,因此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
这意味着兰州陇原竞技的申诉未被采纳,裁判员原判维持。
评议组结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球是否接触大连可为队员手臂以及接触的具体情况;裁判员临场观察位置较好,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
判例焦点:罚球点球规则与手球认定
罚球点球是足球比赛中的一项判罚,指进攻方在对方罚球区内因守方犯规而被判罚的直接任意球。本次争议的核心在于手球犯规的认定——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球员如果故意或非故意用上肢触球并获益,可能构成手球犯规。但由于视频无法清晰捕捉触球瞬间,评议组未予改判。
此判例也反映出当下比赛执裁中对视频辅助的依赖与局限。在缺乏足够清晰的画面证据时,裁判员的临场判断仍为最终依据。
- 比赛对阵:兰州陇原竞技 vs 大连可为
- 发生时刻:第48分钟,兰州陇原竞技角球进攻
- 争议动作:头球后大连可为队员疑似手球
- 裁判决定:未判罚手球犯规
- 最终认定: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原判


中乙联赛第11轮判例:评议组认定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犯规错误
中国足协评议组对中乙联赛第11轮山东泰山B队对阵海门珂缔缘的一场争议判罚作出认定。比赛第18分钟,山东泰山B队球员在角球进攻中被判犯规,后续进球被判定无效,评议组认为该判罚决定错误。
判罚过程与争议焦点
比赛第18分钟,山东泰山B队获得角球机会。球传至海门珂缔缘罚球区内,双方球员争抢后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定山东泰山B队23号队员与海门珂缔缘22号守门员争抢高空球时犯规,随后判定进球无效。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3号未犯规,后续本方进球应有效。
根据申诉,俱乐部认为23号球员在争抢中不存在犯规动作,应当认定进球有效。
评议组结论:判罚决定错误
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B队23号率先正常起跳争抢高空球,未对海门珂缔缘22号守门员做出犯规动作。但因裁判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已经鸣哨停止比赛,评议组仅认定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23号犯规的决定错误。
- 评议组认定:球员争抢高空球时正常起跳,未构成犯规。
- 裁判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已鸣哨,导致进球无效的事实不可更改。
“高空球争抢”指比赛中双方球员同时起跳争夺空中球权,属于足球比赛中的常见技术动作。规则对守门员在高空球争抢中的保护有特别规定,但本次判例中进攻方球员未违反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