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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因未获批准实施集中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共计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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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因未获批准实施集中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共计350万元  第1张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火炬集团)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鼎晖百孚)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合计350万元。两家公司因在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炬高新)控制权过程中,未获批准即实施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案件背景:控制权争夺中的“抢跑”行为

该案发生在中炬高新控制权争夺期间。2023年7月2日,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通过设立的相关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次日(7月3日),双方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但在审查期间,中炬高新董事会完成改组,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取得控制权,该集中实施前未获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处罚依据与裁量考量

经评估,该项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鉴于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并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两家公司下调了罚款数额。

专业名词解释:经营者集中与一致行动

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一致行动”指多家企业通过协议或默契,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相同意见或行动,从而共同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

监管提示:杜绝“抢跑” 合规优先

市场监管总局提示经营主体,在与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若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须严格依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坚决杜绝“抢跑”行为。同时,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各被处罚175万元。
  • 案件涉及中炬高新控制权变更,交易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处罚额度因配合调查、建立合规制度等情节被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