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自然资源部6月15日公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区修复责任划分

自然资源部6月15日公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区修复责任划分

摸鱼不慌
摸鱼不慌管理员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在此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内容。

矿区生态修复是实现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关键举措。

压实矿区修复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15日在北京指出,采矿权人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卢丽华表示,《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安排。

  • 正常存续阶段:由现行采矿权人履行治理职能
  • 权属转移环节:修复责任不随矿权交割而免除
  • 历史遗留废弃点:责任人灭失时由政府承接治理

第一,压实各方责任。她指出,《条例》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

规则逻辑与市场传导

法规将修复义务与矿权流转状态进行绑定。权属变更流程将与生态修复完成情况强制挂钩,直接抬升矿业企业资产交易的合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