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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后致歉,有店家倒闭4个月仍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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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不慌管理员

近日,河南南阳一家“渝见小面”餐饮店被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引发广泛关注。事件后续出现反转: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说明称已沟通撤销诉讼,反思维权流程;15日,其创始人宋奇公开发文致歉。然而记者注意到,被告的“渝见小面”不止南阳一家,有店铺在注销数月后仍收到法院传票。

从起诉到致歉:事件经过

6月12日,“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商标诉讼尚在推进中。次日,“遇见小面”发布《关于商标事件的说明》,称已于6月12日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15日,创始人宋奇就“商标风波”公开发文致歉。

“遇见小面”在说明中表示,已认识到维权方式可能给创业同行带来困扰,后续将优化商标保护流程。

倒闭4个月后被诉,索赔额相当于一年白干

2024年4月,重庆人陈先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了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小面馆,工商注册名为“东莞市常平渝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2026年1月,因生意不佳门店倒闭,陈先生申请了注销登记。然而4个月后,他仍接到“遇见小面”的诉状。

据媒体报道,索赔金额相当于该店一年的经营收入。陈先生表示,店铺早已注销,突如其来的诉讼让本就亏损的他雪上加霜。

不止一家被告,小面店主面临相似困境

  • 记者调查发现,除南阳、东莞外,多个地区的“渝见小面”经营者曾收到“遇见小面”的律师函或法院传票。
  • 部分店铺在营业期间接到通知,有的则在注销后仍被追溯。

商标侵权纠纷中,个体经营者常处于弱势。一家已注销的店铺法定代表人感叹:“店都没了,还要应诉,成本比当初开店还高。”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本案中,“遇见小面”认为“渝见小面”的店名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而提起诉讼。

业内人士指出,这类纠纷反映出连锁品牌与个体户之间在商标保护上的信息不对称,后续品牌方调整维权策略或将降低中小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后致歉,有店家倒闭4个月仍遭索赔  第1张

重庆“渝见小面”店主遭诉商标侵权,原告诉求5万元赔偿

5月25日,重庆面馆经营者陈先生接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因其店铺名称“渝见小面”被诉侵犯商标权,案件将于6月25日开庭。原告要求陈先生赔偿5万元,陈先生对此表示“利润不高,一年都赚不到这么多”。

案件核心:商标归属与使用范围争议

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为第15327283号“遇见小面”及第76738222号“渝见小面”商标的权利人。其中,“遇见小面”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目前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渝见小面”于2025年3月28日注册,但属于第35类商标,其服务范围不涵盖餐饮服务。

“我之前都没听说过‘遇见小面’这个名字,门面的装修也完全不一样。”陈先生向记者表示,“渝”是重庆简称,他也是重庆人,且“渝见小面”在本地餐饮店中较为常见。

原告主张:侵权导致公众误认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陈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名为“渝见小面”的实体店铺经营餐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已于2026年1月申请的注销登记证明,但案件并未因此中止。他坦言店铺正常营业期间营业额并不高,月均最好时约1万元,低谷时不到1万元,扣除食材成本后,两名经营者月均利润仅三四千元。

商标分类解读:第43类与第35类的区别

根据中国商标分类规则,第43类商标主要涵盖“餐饮、住宿服务”,而第35类则针对“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渝见小面”商标注册在第35类,其权利范围通常不包括实体店面的餐饮经营行为,这或将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技术点。

“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后致歉,有店家倒闭4个月仍遭索赔  第2张

陈先生被诉商标侵权案原告已提交撤诉申请 涉案金额5万元

近日,一起商标侵权诉讼出现新进展。15日下午,陈先生向记者表示,其刚接到法院和原告律师的反馈,原告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诉讼中证据与赔偿要求存在差异

根据此前起诉状内容,原告要求陈先生赔偿5万元,该金额被标注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不过,案件证据目录仅列出调查费、公证费和律师费三项相关费用,且对应费用并未提供银行流水和发票。

起诉状中要求赔偿5万元,但证据仅包含三项费用,且无银行流水和发票佐证。

撤诉的法律含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后,案件不再继续审理,但原告仍可就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

事件时间线与参与主体

  • 诉讼期间:原告提交起诉状,证据目录仅有调查费、公证、律师三项费用,无银行流水和发票。
  • 15日下午:陈先生接到法院与原告律师反馈,原告已提交撤诉申请。
  • 背景信息:中国商标网相关截图此前已被公开引用,但案件具体商标及详情未在素材中披露。
“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后致歉,有店家倒闭4个月仍遭索赔  第3张

商标近似判定存争议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引专家解读

近日,一起围绕“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商标侵权诉讼引发关注。针对本案中个体商户使用的“渝见小面”是否构成对“遇见小面”的侵权,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就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及企业维权原则发表了观点。

商标近似判定需遵循“混淆可能性”核心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核心标准是“混淆可能性”。具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模拟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的通常印象;二是进行隔离比对,即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观察商标,看留下的整体印象是否相似;三是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相结合,既看整体视觉效果,也看显著部分的区分度。

“遇”与“渝”读音相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发音近乎一致,视觉上的差异在记忆里很容易模糊。如果两者都用在餐饮服务上,服务内容和消费场景高度重合,那么判断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赵占领认为,就本案而言,“遇”与“渝”同音,且都用于餐饮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和消费场景高度重合,普通消费者在记忆中对两者发音的“混淆可能性”较大,据此判断构成近似的可能性较高。

企业维权应遵循比例原则 避免“以大欺小”争议

赵占领同时强调,大型品牌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避免陷入争议。这些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即维权手段和索赔金额应与侵权行为的规模、主观恶意及实际损失相匹配,对小微商户应侧重教育、引导;协商优先,即对于善意使用、无混淆可能的情形,应先发函协商,要求附加区别性标识,而非直接提起诉讼。

  • 维权手段和索赔金额应与侵权行为的规模、主观恶意及实际损失相匹配。
  • 对于小微商户应侧重教育、引导,而不一定必须高额索赔。
  • 对于善意使用、无混淆可能的情形,应先发函协商,要求附加区别性标识。
品牌应维护商誉,而非制造以大欺小的观感。

赵占领表示,未来此类商标冲突会持续存在,但趋势将从简单的“围剿”转向更精细化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司法对恶意攀附的打击会更严,保护知名品牌的商誉;另一方面,对“善意、先用、地名或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会给予更多宽容,以抑制权利滥用。

他总结道,随着商标意识的普及,小微商户的注意义务会提高,而大型品牌的维权边界也会变得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