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驳回千万港元索赔 张柏芝与前经纪人纠纷胜诉
据港媒报道,香港高等法院于16日就张柏芝与前经纪人余毓兴之间的合约纠纷作出裁决。张柏芝在此案中获胜,对方提出的1276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159万元)片酬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
案件核心争议
据法庭审理信息,前经纪人余毓兴曾就未支付的“千万片酬”向张柏芝提出索赔。此次张柏芝被判胜诉,意味着原告的主张未获法庭支持。根据判决,张柏芝无需支付该笔款项,且由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柏芝无需支付1276万港元索赔。
判决细节与费用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张柏芝未构成违约。除索赔被驳外,法院还裁定由原告余毓兴支付此次诉讼的相关费用,这进一步减轻了张柏芝在该法律纠纷中的经济压力。
事件背景
张柏芝与前经纪人余毓兴的纠纷源于此前合作期间产生的财务争议。此次胜诉意味着双方长达数年的法律拉锯告一段落,张柏芝在声誉与经济层面均未受到实质损失。
- 索赔金额:127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约1159万元)
- 判决结果:索赔全部驳回,被告胜诉
- 费用承担: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柏芝被经纪人公司索赔至少1276万港元 双方就合约真伪交锋
近日,艺人张柏芝与前经纪人余毓兴及其所属的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之间的合约纠纷案件进入开审阶段。余毓兴及AEG公司指控张柏芝未履行相关电影拍摄合约及经纪人合约,要求其赔偿至少1276万港元。
合约背景与预付款项
根据原告方陈述,双方分别于2011年、2012年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与《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依据上述合约,原告方先后向张柏芝预支了超过4000万港元的片酬,作为其参演总共6部电影的前期款项。原告方认为张柏芝未能完成约定的电影拍摄,且违反了经理人合约的相关条款。
余毓兴及AEG公司称,先后预支超4000万港元片酬,要求张柏芝需参演共6部电影;张柏芝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纪人合约,索赔至少1276万港元。
张柏芝方回应:合约系伪造
针对原告方的指控,张柏芝方面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主张,涉案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与《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均系伪造文件,张柏芝本人在合约上的签名亦属他人假冒。张柏芝方面否认曾收受上述预付款项,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焦点:合约性质与资金往来
案件开审后,双方争议集中在合约的真实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合作关系等核心问题上。法庭需依据证据对合约效力及张柏芝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裁决。
本案中涉及的“预支片酬”指制片方或经纪公司在演员实际完成拍摄工作之前,提前支付的劳务报酬。此类安排通常与未来的电影产出数量直接挂钩,若演员未完成约定影片,可能触发违约索赔条款。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对张柏芝合约纠纷诉讼 判令原告承担诉费
2026年6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演员张柏芝与余毓兴之间的合约纠纷作出判决。法官在分析中指出,原告余毓兴在诉讼中表现回避,证供前后不一,且未能提供与合约相关的有效证据。
法官认定证据不足 驳回原告请求
据法院审理情况,法官最终采纳了张柏芝一方的主张,驳回余毓兴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这一判决标志着这场纠缠超过十年的合约纠纷告一段落。
“余毓兴表现回避、证供前后不一、未提供合约有关有效证据”——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分析
张柏芝演艺背景与纠纷关联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香港演员张柏芝出生于1980年,曾出演《喜剧之王》《星愿》《蜀山传》《河东狮吼》等影视作品。本次判决涉及的合约纠纷具体条款未在法庭公开材料中详细披露,但法官对原告证据链完整性的否定成为本案关键。
- 法官认定:原告证供存在前后矛盾,未形成有效证据链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案件历时:超过十年,最终以张柏芝方胜诉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