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发布第十期裁判评议:南京城市一进球被判无效为误判
06月18日,中国足协发布2026赛季第十期裁判评议结果。本轮评议涉及南京城市对阵宁波的比赛,该场共有三个判罚被相关俱乐部提出申诉。经复核,其中一个判罚——南京城市队一粒被判定无效的进球——确认为误判。
误判认定与申诉机制
裁判评议是足协针对俱乐部申诉的判罚进行专家复核并公开结论的常态化工作。俱乐部在赛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材料,足协组织评议专家观看比赛录像,依据竞赛规则逐项复核。本期评议中,南京城市队一粒进球被判无效,经评议组确认属于误判,意味着该进球本应有效。
该场比赛共有三个判罚被申诉,目前仅公布其中一个判罚的评议结论为误判。
后续影响
评议结果将作为联赛裁判执法质量考核的依据,并对相关比赛的技术统计及后续申诉处理提供参考。按照惯例,足协裁判部会针对误判情况向涉事俱乐部做出说明,并加强对裁判员的业务指导。


中甲联赛判例评议:南京城市进球被吹为误判
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对阵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一次关键判罚引发争议。经评议组审议,裁判员关于进球无效的决定被认定为错误。
争议判罚始末
比赛进行至第34分钟,在宁波俱乐部罚球区内,南京城市10号队员与宁波俱乐部38号守门员争抢时发生接触。后者倒地后,南京城市9号队员补射进球。裁判员当场判罚南京城市10号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俱乐部申诉与评议结论
南京城市俱乐部随后提出申诉,认为本方10号并未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后续进球应属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京城市10号率先触球,宁波俱乐部38号守门员出击,双方队员在触球后发生不可避免的接触,双方均不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南京城市10号犯规并判进球无效的决定错误。”
关键判罚标准拆解
本次评议的核心判定依据在于“率先触球”与“不可避免的接触”之间的关系。在足球竞赛规则中,若双方球员在争抢球时,一方在接触对方之前已先触及皮球,且后续接触属于争夺球权过程中的合理对抗,则不构成犯规。此次判例中,南京城市10号先于守门员触球,后续的碰撞被认定为不可避免。
直接影响
这一评议结论意味着该场比赛的当时判罚结果存在争议,进球应被认定为有效。此次判例也再次引发外界对裁判员在禁区内争抢判罚尺度的关注。


中甲第11轮判例评议:宁波俱乐部11号手臂接触轻微,裁判未判点球正确
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对阵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第77分钟出现一次争议判罚。南京城市进攻中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9号队员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申诉意见与评议依据
南京城市俱乐部事后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1号对本方9号犯规,应获得罚球点球。评议组对本次判例进行了复核并一致认定:宁波俱乐部11号手臂与南京城市9号有接触,但力度轻微,未达到足球规则中构成犯规的标准。同时,南京城市9号亦存在借此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
评议组结论: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维持原判。
规则解读:罚球点球的判定条件
罚球点球是足球比赛中防守方在罚球区内对进攻方实施犯规时,由进攻方在罚球点直接射门的一种处罚方式。本次判例中,评议组认为双方手臂接触的力度未达到判罚罚球点球所需的“明显犯规”程度,因此不构成罚球点球。
本次判例评议结果确认了当值裁判员的现场判断,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VS宁波俱乐部的这场争议判罚就此落定。


中甲联赛第11轮判例评议:南京城市申诉未获支持
中甲联赛官方评议组对第11轮南京城市对阵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一次关键判罚作出复核认定。该场次第90+4分钟,南京城市队进攻传中后,2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当值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南京城市俱乐部随后提出申诉,但评议组一致认为裁判员决定正确。
申诉意见与评议焦点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指出,宁波俱乐部2号队员推搡己方20号队员构成犯规,且此前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拉拽南京城市9号队员也应被判罚球点球。评议组经过复盘后指出,南京城市9号队员并未向球的落点方向争抢,宁波5号对其的拉拽动作不构成犯规。随后宁波2号手臂与南京20号发生接触,但未发力推搡,程度同样不构成犯规。
评议组一致认为: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评议机制说明
中甲联赛针对争议判罚设有专门评议组,该评议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俱乐部申诉中的关键判例进行复核并给出结论。本次评议中,评议组对双方动作的接触力度、争抢意图等细节逐项拆解,最终维持了原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