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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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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电总局就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备案与发行许可制度成核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6年6月24日发布公告,就《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nrcwdj@nrta.gov.cn)或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邮编100866,信封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提交意见。

微短剧定义与分类标准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其播出渠道涵盖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接收终端包括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

第五条提出,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三类:

  • 一类微短剧:投资额度较大或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
  • 二类微短剧: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 三类微短剧: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备案公示与审核许可流程详解

征求意见稿对三类微短剧的管理路径做出差异化安排。根据第十二条,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以参照适用。制作机构在拍摄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在播出前的审核环节,第十七条规定,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需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二类微短剧获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则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审核标注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内容与播出规范明确“红线”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详细列出了微短剧不得载有的十一类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宣扬淫秽赌博、散布虚假信息等。第二十六条对剧名、台词、字幕等提出具体要求,包括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对外文内容添加中文字幕。

播出单位被要求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播出单位的主体责任,包括核验《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三类微短剧进行播前审核并线上报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第三十四条要求制作和播出单位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法律责任与支持并重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第四十五条明确,制作、推广、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备案内容制作或未按照许可内容播出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包含激励措施。第六条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第八条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提供便利。第七条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结合,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