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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权赋能气候正义 深化中欧绿色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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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郝鲁怡6月14日指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展权的内涵与气候正义理念的融合具有现实意义,为深化中国与欧盟绿色伙伴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与路径。

气候治理需与发展权协同考量

文章认为,气候变化治理需要将发展权置于核心。国际社会在推动减排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与能力,尊重其选择的发展路径。这意味着,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获取绿色技术与资金支持的权利。

气候变化应对进程中,应尊重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确保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享有平等参与、获取绿色技术与资金支持的权利。

发展权为气候正义提供坚实基础

发展权不仅关注经济增长,更强调可持续性。将发展权融入气候治理框架,实质上是通过保障各国,尤其是欠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来彰显实质性的气候正义。这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公平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对中欧绿色伙伴关系的启示

深化中欧在绿色领域的伙伴关系,可以将发展权作为重要联结点。例如,在绿色技术转移、可持续基础设施投资、应对气候变化对最脆弱群体影响等方面,双方可以探索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郝鲁怡在文中阐释,“气候正义”这一概念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配与权益保障上,应遵循公平原则,特别是要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最易受气候灾害影响群体的利益。这一理念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道德与伦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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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为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40周年 宣言原则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依据

2026年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40周年,在此关键节点,《宣言》所确立的发展权内涵为应对全球气候危机提供了行动框架。气候变化不仅构成生存威胁,更对人权的实现造成了广泛的不利影响,这使得“气候正义”议题正日益成为全球议程的核心。

《发展权利宣言》的核心原则与气候治理

《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正式确立为一项人权,其强调的发展应“以人为本”、要求全体人民“公平分配发展成果”等原则,直接关联当前的气候挑战。发展权在此被定义为一项确保所有个人和人民参与、贡献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这些以人为中心、强调公平、可持续和国际合作的内涵,成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向更加公平、有序方向行动的重要依据。

据联合国难民署2025年的统计,过去十年间约有2.5亿人因气候相关因素被迫迁移。

气候危机对人权与公平的冲击

气候变化的影响具有显著的不均衡性。最不发达国家承受着与自身历史排放责任极不相称的气候代价,而妇女、儿童等脆弱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这种不公现状凸显了推进“气候正义”的紧迫性。

“气候正义”概念已从边缘走向主流,其内涵丰富,涵盖了非歧视、平等参与、透明、问责及司法可及性等多个维度。它不仅关注国家间、不同群体间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差异,也关乎代际之间气候变化影响的公平分配问题。

基于《宣言》的原则审视,全球气候治理行动需要确保所有人民能真正参与其中,并保证发展成果——在此情境下意味着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果——能够被公平地分享。这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更具包容性和责任感的合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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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社联合中国长城学会共同设计长城主题“国家名片”

当地时间2025年11月10日,在巴西贝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0次缔约方大会(COP30)上,由中国青年报社与中国长城学会合作设计的长城主题中国角成为场外焦点。该展区以中国长城景观元素进行布置,吸引了众多外国青年参会者驻足合影。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年度重要会议。

发展权为气候治理提供正义维度

在气候危机日益影响脆弱群体基本权利之际,发展权所强调的公平、参与和可持续原则,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了关键的价值坐标。这促使气候行动超越了纯粹的技术性减排范畴,开始直面其背后的结构性不公平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作为国内面向青年的主流媒体之一,其参与设计COP30中国角,是推动青年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次具体行动。将发展的权利与气候议题相结合,核心在于协调全球气候治理中发展与正义的关系,使其成为保障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并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中欧协作成为关键实践路径

当气候正义的理念需要走向制度化的设计时,国际间的务实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在绿色产业、清洁技术以及碳市场等具体领域,已经开展的深度协作成为检验“以人为本”和“公平发展”原则能否在实践中落地的重要参照。

此类合作直接关系到气候治理能否真正转化为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各国发展权的有效载体。从技术合作到市场机制联动,双方的协同努力正在为全球气候治理探索更具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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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称绿色为中欧合作鲜明底色 双方气候合作模式向全球注入动力

中欧在气候领域的合作正呈现出鲜明的“双引擎”互动特征,这种合作模式被中国外交部门视为推动全球绿色转型的持续动力。当地时间2026年4月14日在巴黎举行的中欧汽车新生态合作交流会,现场展示了“武汉造”新能源汽车。

互补结构与双向赋能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表示,中欧在全球气候治理层面形成了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欧盟方面,作为碳市场与气候立法的先行者,拥有成熟的技术标准、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和绿色投融资机制。而中国则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并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绿色是中欧合作鲜明底色。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联合体,中欧在全球气候治理层面形成结构性互补。

这种互补关系催生了双向能力的共建。一方面,欧盟的制度经验为中国碳市场的规范化提供参照;另一方面,中国的绿色转型实践为欧盟理解发展中国家实现气候正义的创新路径提供了范例。这种平等互鉴的合作模式,被认为是推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国际环境法核心原则落地的重要实践。

合作向产业与科研协同创新延伸

中欧气候合作的触角正从政策对话向更具体的科研与产业协同创新领域延伸。2026年4月,多项聚焦绿色低碳的交流活动密集举行,印证了这一趋势。

  • 中欧青年科学家绿色低碳国际学术交流会在福建南平举行,双方宣布将在能源系统集成与绿色燃料创新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 同月,中欧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与推进绿色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围绕气候科学合作、绿色投融资等议题展开研讨。

这些活动表明,学术界与产业界的深度参与,正为双边气候合作注入更扎实的技术与产业支撑。

“中欧+”模式拓展多边气候平台

在巩固双边合作的同时,中欧也在尝试弥合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南北分歧,共同凝聚更广泛的国际共识。2026年5月,中国、欧盟与巴西共同发起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放联盟”。

该联盟致力于增强全球碳市场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诚信度,直接支持《巴黎协定》的落实。这一“中欧+”合作模式,将双边行动拓展为更具包容性的多边平台,释放出全球气候行动和国际合作持续推进的明确信号。此举不仅体现了“开放包容、务实高效”的合作精神,也展示了中欧作为关键力量在塑造全球气候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

碳市场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它为企业设定排放配额并允许配额交易,以此实现用成本效益最高的方式达成减排目标。中国和欧盟在这一前沿领域的携手,对全球减排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具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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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代表于布鲁塞尔研讨会上强调深化中欧气候合作

当地时间2025年7月15日,一场以“中欧关系50周年——携手共建可持续未来”为主题的研讨会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期间同步展示了福建南平的“武夷竹立方”项目,意在庆祝中欧建交半个世纪。会上,中方代表强调了中欧在气候治理领域深化合作、避免政治干扰并拓展合作模式的重要性。

气候行动应创造共同发展机遇

研讨会上,中方观点明确指出了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中方认为,气候行动不应被视为零和博弈,而应转变为全球共同发展的契机。对于中欧两大经济体而言,这既是责任担当,也被视为对多边气候治理体系的核心贡献形式。

双方应加快行动步伐,坚持机制引领,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多边进程的重要性。

中方建议,中欧应通过加强各层级的沟通协调与务实合作,深挖合作潜力。此举旨在确保气候合作进程免受外界干扰,致力于创造一种双赢的治理格局。“中欧+”合作模式被提出作为下一步合作的拓展方向。

“中欧+”合作模式指的是将中欧气候合作的既有经验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延伸和推广。这一模式的聚焦点在于绿色技术转让与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旨在帮助其在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有效保障发展权。

以竹为媒展示绿色合作成果

研讨会的配套活动是福建南平“武夷竹立方”项目的推介会。现场展示的竹家具等产品,直观体现了以竹产业为代表的绿色经济合作潜力。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供更广泛技术解决方案的具体实践之一。

引领规则制定是未来合作重点

基于已有的合作基础,中方对中欧气候合作的未来空间表示期待。研讨会传递的信息显示,双方应携手推进基于国际法治的全球气候治理。一个关键的共同行动方向是引领和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与规则,这被视为对构建公平、包容、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贡献。

分析认为,中欧气候合作的深化不仅关乎双边关系,其成功经验与规则制定能力,也将直接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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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鲁怡研究员担任多个学术机构职务

科研资料显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郝鲁怡同时在多个学术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多领域学术任职

郝鲁怡除了在本单位的研究与教学职责外,还承担了其他学术组织的相关工作。她在《国际法研究》期刊担任责任编辑。该期刊属于学术期刊,专注于发表国际法领域的专业研究成果。此外,她也是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会的常务理事。

社会组织职务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部设立的性别与法律中心,郝鲁怡担任副秘书长一职。这些任职情况反映了其在法学相关领域的跨领域参与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家级研究机构,其下属的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部门。

同时,她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教授,这表明其兼具研究与教学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