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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门店前股东周某累计借款超千万元后失联 员工与顾客资金遭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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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门店前股东周某累计借款超千万元后失联 员工与顾客资金遭拖欠  第1张

近日,多名人士向媒体反映,上海市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前股东周某在凭借股东协议、内部聊天记录等材料,以发展业务、投资门店生意等名义,向店内员工及顾客借款累计超千万元后失联。有门店公账收款超百万元后,周某便不再出现。

借款过程:从“存钱”到“借款”的演变

据凌先生(化名)回忆,2023年其因黄金业务结识周某,对方自称是周大福大华乐坊店的老板和股东。随着金价上涨,周某提出需新开一家门店,并以向周大福缴纳更多保证金等为由向凌先生借款,同时承诺凌先生可在门店优惠购买黄金。凌先生称:“当时他用各种理由,让我们借钱,一开始的时候连借款都不是,就是说存在门店的钱,后期就统一说是借款。”

“当时他用各种理由,让我们借钱,一开始的时候连借款都不是,就是说存在门店的钱,后期就统一说是借款。”

这一借款逻辑折射出周某利用门店经营场景逐步模糊资金性质的策略:先以“存钱”名义吸纳资金,再以业务拓展为名统一转化为借款。

“股东”身份与资金去向存疑

周某凭借股东协议和内部聊天记录佐证其身份,但截至失联时,门店公账已收款超百万元。目前尚未明确周某的股东权限是否与实际操作匹配,以及所借款项是否真正用于门店新开或保证金缴纳。凌先生及其他反映人在周某失联后无法追索资金。

影响与风险提示

该事件涉及多人投诉,累计借款金额超千万元。业内人士指出,加盟门店前股东利用门店信用面向顾客及员工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或当事人失联,受害者难以通过门店渠道挽回损失。这一情况暴露出部分黄金加盟门店在资金流动与股东权限管理上的潜在漏洞。

  • 借款主体:前股东周某,自称周大福大华乐坊店老板和股东
  • 借款名义:发展业务、投资门店、缴纳保证金
  • 借款累计:超千万元
  • 门店公账收款:超百万元
  • 现状:周某失联,借款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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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加盟店前股东周某涉嫌诈骗 以门店公账收款超千万元

2026年5月底,上海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合同到期后关闭,该店前股东周某随即失联。凌先生夫妇此前通过门店公账二维码转账数百万元,其中120万元未能追回。据凌先生初步统计,受骗者可能多达十余人,涉及金额超一千万元。

公账转账背后的信任链条

凌先生告诉记者,为保障资金安全,他要求将款项转入门店公账而非周某个人账户。在签订借条后,他通过周大福门店内的二维码扫码付款,收款方显示为“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周某出示了营业执照及一份暗股协议,协议显示他与该门店实际法定代表人张某存在股份协议,时间为十年。店内员工也称其为“周老板”,使其身份显得可信。

凌先生称:“他向我出示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一份暗股协议,协议上显示他与该门店实际法定代表人张某存在股份协议,时间为十年。”

前股东退股后仍掌权,员工称职责未变

据媒体报道,该门店运营主体上海曼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周某只是前股东,早在2023年就已退股,此后是以股东名义骗顾客投资。张某称自己找不到周某,此事对他影响很大。然而,门店前员工透露,周某退股后仍长期负责旧金回收业务与日常运营,职责并无变化。旧金回收业务通常指门店回收旧黄金首饰、金条等产品的经营活动。

门店突然关闭,合同到期未续租

2026年5月,凌先生发现周大福大华乐坊店已经关闭。物业告知他,该店合同于3月就已到期,且并未续租。5月底凌先生联系周某商定分期还款,但周某很快失联,随后凌先生报警。受骗者中还包括该门店员工,有店员被周某以发展门店旧金回收生意为由借款68万元。

  • 凌先生夫妇通过门店公账转账数百万元,未还金额120万元
  • 周某自称为前股东,但员工称其退股后仍负责日常运营
  • 门店于2026年5月关闭,合同3月到期未续
  • 受骗者初步统计十余人,金额超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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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加盟店被指配合诈骗 律师称加盟店或需承担责任

6月11日,多位受骗者向媒体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周大福大华乐坊加盟店存在诈骗嫌疑。前员工李女士(化名)称,法人张某从未告知员工,周某已从“周总”变为普通员工,且张某多次带不同人员到店宣称“来投资”。

前员工揭露:法人未告知管理层变更

据李女士回忆,张某经常带不同的人来到加盟店内,并以“来投资的”名义引荐。她认为老板张某对周某的活动心知肚明。“每次周某带人来看店、谈投资,张某也在场。周某会慢慢跟人聊,用一些话术,比如说‘你在我这里投资,我给你百分之多少的回报’,就这样把人圈过来。”李女士表示。

受骗者:张某提供资料助周某骗取信任

受骗者凌先生指出,张某向周某提供了周大福门店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暗股协议、周大福后台调货权限、内部聊天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被周某用来骗取他人信任。暗股协议通常指未在工商登记中公开、仅在签约方之间生效的股权安排,借助此类非公开协议,周某得以向投资人展示其“合伙人”身份。

截至发稿,记者致电张某,电话始终未接通。另有受骗者证实,张某目前仍有另一家周大福加盟店(真光路友谊商店)正常运营。记者致电该门店,店员确认该门店与大华乐坊店系同一老板。

周大福回应:正在跟消费者进行沟通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6月11日,周大福集团向记者表示,此事已获悉,正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周大福称:“我们一向对加盟商管理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及期望,如有任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律师解读:加盟店或构成共犯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分析认为,加盟店负责人曾认可周某的“合伙人”身份,允许周某以管理层身份参与运营,在其“退股”后未向相关人声明,仍默认周某参与经营,甚至允许使用企业对公账户。这些情形足以让相关人相信周某可代表企业,故加盟店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闫兵进一步指出:“如果最终本案被定性为刑事犯罪,且经调查发现加盟店负责人明知周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利用对加盟店的支配地位配合周某实施犯罪的,构成共犯。”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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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财报披露内地七成零售点为加盟店 品牌统一管理引消费者质疑加盟店独立性

近日,消费者凌先生因对品牌背书的信任,将大额资金转账至周大福门店收款码后,引发关于加盟店与总公司责任关系的一系列讨论。周大福珠宝集团6月11日公布的最新财报显示,其内地业务中,加盟店形式已成为绝对主力。

加盟店占据内地零售网络七成以上

根据周大福珠宝集团6月11日公布的最新财报,2026财年,中国内地周大福珠宝零售点中70.9%为加盟店形式,加盟店零售值占比为66.6%。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二的内地零售网络及销售依赖于加盟体系。

法律视角:加盟店属独立法人单位

针对消费者凌先生遭遇的纠纷,专业人士解读了品牌方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人士闫兵指出,目前尚不知晓周大福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各方描述,加盟店应当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负盈亏。他同时表示,“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暂未发现周大福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

在凌先生看来,自己是出于信任周大福这一品牌背书才放心将大额资金转账至门店收款码。

品牌方回应:直营与加盟店统一管理、外观无区分

对于消费者基于品牌背书的信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周大福客服进行咨询。客服回应称,周大福直营店与加盟店均由公司统一管理,且在门面装修和标识上没有区分。这一管理模式与加盟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构成了品牌管理统一性与法律主体独立性之间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