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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机构诉五家银行索赔10.86亿元案将于6月22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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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昔日“科创板存储第一股”财务造假事件引发的纠纷已进入司法审理阶段。中信建投证券等四家中介机构作为原告,将光大银行、广州银行等五家银行诉至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目前已获受理,定于6月22日开庭。

诉讼标的与主体构成

原告方由中信建投证券等四家中介机构共同发起,被告方则包括光大银行与广州银行在内的五家金融机构。此次诉讼的核心诉求聚焦于先行赔付款的判赔,涉案金额明确为10.86亿元。

“先行赔付款”在相关司法语境中通常指在最终责任比例或全额判决作出前,为快速弥补特定损失而预先裁定或支付的款项。

审理节点与责任界定

上海金融法院已完成立案受理程序,并将庭审日期正式排期于6月22日。该时间节点的确定,意味着前述财务造假事件的衍生法律争议即将进入实质审理环节。

涉案10.86亿元的资金判赔请求,将直接检验被告银行在相关事件中是否需承担资金垫付义务,其审理结果亦将作为同类中介诉讼责任划分的参考依据。

中信建投等四家机构诉紫晶存储等48名主体追偿10.86亿元先行赔付资金

6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将对紫晶存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庭审理。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致同、容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正式向紫晶存储等48名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旨在追讨已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涉案金额共计10.86亿元。

五家贷款合作银行被列为共同被告

此次诉讼的责任主体名单中,除公司高管及相关业务企业外,还包含五家曾与紫晶存储有信贷往来的金融机构。

具体包括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6月16日发稿,上述银行均未就诉讼事项对外发声。记者尝试联系,仅河南卢氏农商行电话无人接听,其余机构暂未回复。

违规担保与函证回函争议

中介机构援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提起诉讼。诉状指出,上述银行在未审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业务,且涉嫌故意隐瞒资金受限事实。

原告认为,银行配合提供虚假银行函证回函或故意不配合回函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各家银行的具体函证内容及担保办理细节尚未公开披露。

财务造假与隐瞒担保数据复盘

根据2023年4月18日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晶存储的财务违规贯穿上市前后。2017年至2019年,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伪造单据累计虚增营收4.26亿元、虚增利润2.06亿元。

其中2019年虚增营收占当期披露值的52.46%,虚增利润占比达94.55%。

上市后违规并未停止。2020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记载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占比为150.21%。此外,2016年至2021年间公司长期隐瞒对外担保。

2019年报遗漏披露1.45亿元担保(占净资产16.15%);2020年未及时披露1.75亿元(占净资产19.49%);2021年未及时披露4.18亿元(占净资产22.46%),其中1.67亿元未计入当期年报。

先行赔付机制与追偿流程拆解

紫晶存储造假行为共波及17471名投资者,合计损失10.97亿元。2023年5月启动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由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该机制运作流程显示,基金在三个月内完成申报审核,累计支付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覆盖16986名投资者,赔付比例分别达98.93%与97.22%。

赔付完成后,出资中介机构依法取得适格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追偿人的求偿权,从而获得向责任主体追索资金的法定资格。

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要件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茉指出,银行承担民事赔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四项构成要件。

首先是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需证明银行具有“明知”或“故意”配合造假的客观行为。再次是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与紫晶存储适用“推定信赖”规则不同,原告需单独举证银行的配合行为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将结合虚假函证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违规担保披露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合规性进行综合裁量。

此类司法实践将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勤勉尽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