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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追责延伸,五家涉事银行被列入监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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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强化的监管环境下,财务造假案件的追责链条正在向更深环节推进。根据最新动向,已有五家涉事银行成为本轮重点关注的核查对象。

追责链条的覆盖范围逐步拓展

此次被关注的银行并非财务造假的主谋,而是作为涉案资金流转或存管机构进入监管视线。这标志着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查处正从上市公司主体,向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延伸。

“强监管之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追责链条正在不断延伸,这一次被盯上的是5家涉事银行。”——来自监管信息披露口径。

涉事银行角色与责任界定

所谓“追责链条”,是指在财务造假案件中,除了实施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外,参与资金划拨、账户托管、票据融资等环节的银行,也可能因未尽到风控义务而被追责。本次五家银行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尚需进一步核查。

  • 核查重点可能包括:银行是否协助虚构资金流水、是否配合掩盖异常交易、是否违规提供通道业务。
  • 这一动向意味着,财务造假案的处理已从单一主体处罚转向全链条追责,银行等中介机构的风险暴露程度正在上升。

中信建投牵头追偿10.9亿元 诉5家银行涉紫晶存储虚假询证函案

昔日科创板“存储第一股”紫晶存储的财务造假余波再起。近日,中信建投证券联合其他三家中介机构,将包括5家涉案银行在内的48名相关责任主体诉至法院,诉请追偿总额约10.9亿元。这是国内资本市场首次将多家涉嫌配合造假的商业银行列为虚假陈述共同被告的案件。

银行被指出具不实询证函 隐瞒关键风险信息

据紫晶存储公告,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认为,涉案银行曾向审计机构出具内容不实的银行询证函,刻意隐瞒企业存单质押、大额对外担保等关键信息,为企业系统性财务造假提供了助力。5家银行分别为广州银行惠州仲恺支行、光大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广东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广东五华农商银行、河南卢氏农商行。

银行询证函是审计机构核实企业货币资金、担保事项的核心第三方凭证,其回函具有法定审计证据效力。此前,基层网点曾有权决定回函内容。2022年起,监管部门推动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管理,银行已将询证函业务统一归集至总行或区域运营中心集中处理,岗位相互制衡,以压缩信息遗漏和人为造假空间。

“如果上述事实经法院审理确认,该5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熟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律师分析称。

回溯财务造假链条:违规担保达3.73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晶存储除虚构营收和利润外,还长期隐瞒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实控人郑穆私自安排公司及子公司,用总计3.73亿元的银行定期存单,为14家企业在4家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全程未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被担保方多为紫晶存储的客户或关联方,凭质押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或承兑汇票。部分资金通过虚假贸易回流至紫晶存储,用于虚增营收和利润,形成“资金造假闭环”。法院审理查明,仅2020年一年,紫晶存储在多家银行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余额就高达2.25亿元,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2.09%。

首例券商带头的“代位追偿”诉讼 追责链条延伸

2023年5月,中信建投联合其他中介先行出资10.86亿元,对共计1.7万名投资者完成全额赔付。履行赔付义务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中介机构有权向财务造假全链条中存在过错的各方追责索赔。本次诉讼是首例完成先行赔付的保荐券商批量起诉多家涉函证违规银行进行代位追偿的案件。

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毛伟律师指出,本案将多家涉嫌配合造假的商业银行列为共同被告,意味着追责链条从发行人、中介机构向“造假帮凶”(如涉嫌配合造假的银行、客户)延伸。他同时认为,根据原告所述,相关部门有认定材料证实银行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判赔可能性较高。

法律依据已明确 行业函证内控面临审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行业已通过集中化处理加强函证内控,本案仍为全行业敲响警钟。毛伟律师表示,银行函证审查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还需结合本案庭审探讨。南方财经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判决情况。